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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體育會龍獅藝陣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台南縣體育會章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台南縣體育會龍獅藝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發揚體育精神,推展龍獅藝陣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南縣行政區域會址設於台南縣行政轄區內。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得辦理有關龍獅藝陣等相關事宜項目如左: (一)研究龍獅藝陣技能並籌備各種訓練事項。 (二)辦理各項龍獅藝陣比賽活動。 (三)為縣舉才並代表本縣參加各類比賽。 (四)其他龍獅藝陣運動有關事宜。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以委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主任委員及總幹事代行其職務。 第七條: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由台南縣體育會直接聘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第八條:本會得設常務委員由委員中互選之,人數為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九條:本會委員得執行以下職權。 (一)執行本章章程第三條規定事項。 (二)監察並督導會務之處理。 (三)委員得出席委員會議並參予提案,議決等事宜。 第十條:本會委員任期四年,可得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兼承主任委員之命令辦理一切會務,副總幹事一至二人佐理總幹事處理會務,均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二條:本會設總務、競賽、裁判、訓練、文書、會計、輔導、公關等八組,每組一至二人均由總幹事遴選,主任委員聘任之,其職責如左: (一) 總務組: 1、 掌理本會財務、經費、事務等事宜。 2、 籌備各項會議。 3、 開會與比賽場地之安排和佈置。 4、 不屬其他各項組織事項。 (二) 競賽組: 1、 競賽規程之擬訂。 2、 運動員資格之審查。 3、 賽程之編排與註冊。 4、 比賽記錄之資料整理與保存。 5、 解答有關競賽之問題。 (三) 裁判組: 1、 聘任本會主辦或協辦各項比賽及活動之裁判人員。 2、 裁判人員之考核登記。 3、 辦理裁判人員之講習會。 4、 收集最新龍獅藝陣技能規則,並解答有關規則問題。 (四) 訓練組: 1、 培養優秀選手,研究提高龍獅藝陣技能水準。 2、 代表隊伍之選拔、組織、訓練。 3、 辦理教練研習會及各級龍獅藝陣訓練課程。 4、 各種訓練計畫之擬訂實施。 (五) 文書組: 1、 掌理本會印信、文件及各項公文收發。 2、 擔任會議紀錄及會務資料之整理並建檔。 3、 選手資料及各項比賽成績之建立。 (六) 會計組: 1、 負責本會之會計工作,並保存各項收支帳冊及憑證。 (七) 輔導組: 1、 選手課業之輔導。 2、 選手生活、心理輔導及管理。 (八) 公共關係組: 1、 配合主委委員、總幹事、聘任委員及顧問並負責意見之溝通。 2、 負責縣內及外縣市龍獅藝陣團體之交流活動。 3、 對外宣傳本會各項活動之概況。 4、 負責本會各項攝影之工作。 第十三條:本會設幹事部,由總幹事、副總幹事、及各組工作人員組織之。 第十四條:本會得聘任榮譽顧問、顧問、行政、技術顧問等,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第十五條:本會幹部均為無給職。 第十六條:本會應依法加入台南縣體育會所屬之委員會。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本會須辦理下列各項會議: (一)委員會議:每年定期舉行乙次,由主任委員召開,但遇有重要議案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二)委員會各項會議均以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後方得達成決議。 (三)常務委員會議:得三個月舉行乙次由主任委員召開之。必要時亦召開臨時會議。 (四)幹部會議:得三個月召開乙次由總幹事召開之。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由縣府輔助、縣體育會補助、事業收入及各委員、顧問捐款等收入。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收支情形於召開委員會時,由總務組編製報告書送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呈送台南縣體育會備查。 第二十條:本會財產狀況應每年向委員會大會報告,必要時常務委員可提議查核,於任期屆滿應登記財產目錄以利移交。 第二十一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機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會工作及會計年度以主委委員任期日計算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隔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第二十三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使用之圖記應比照人民團體法規定,由台南縣體育會製訂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章程經本會委員大會通過後,報送台南縣體育會備案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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